重庆一名身患轻微脑瘫的12岁女孩寄住在姑妈家中时,被姑妈同龄的外孙殴打、猥亵8次。警方因年龄原因无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后。女孩姐姐顶住亲戚的压力,决定将姑妈的女儿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丁女士有一个已经成年的弟弟及一个12岁的妹妹。丁女士母亲早年身亡,父亲患病无法照顾妹妹。于是丁女士与弟弟外出务工时,将12岁的妹妹小丁寄养在姑姑家里,与姑妈的女儿张女士及其12岁的儿子小吴等人共同生活,而丁女士与弟弟则每月支付2000元生活费。
可不曾想,丁女士在外地工作时,却接到妹妹小丁用同学的手机打电话来说,自己被姑妈的外孙小吴打了,还被摸了其身体。就在两人通话时,同校上学的小吴抢过电话并解释称,只是打过小丁,并没有其他行为。
接到电话后,丁女士姐弟两人连夜回老家,小吴下跪认错但仍坚称只是打人。丁女士连夜将小丁接走后,后来才从小丁口中得知,小吴曾多次对其实施猥行为。最让丁女士气愤的是,姑妈的女儿张女士早就知情,但未严加管教及约束。
丁女士一气之下,直接报警求助。后经警方确认,小吴一共对小丁实施过8次猥亵行为。小丁住院治疗后一共花费了8千余元,且被鉴定为患有创伤性应激障碍icon和轻度精神发育迟滞。
刑法第237条规定,猥亵不满14周岁儿童的,构成猥亵儿童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具有多次情节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17条同时还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不管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即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
也就是说,小吴的行为理论上不仅构成犯罪,且还具有多次需加重处罚情节。但因其只有12周岁,故无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随后丁女士决定将小吴的母亲张女士告上法庭,虽然很多亲戚来说情,声称一起诉的话,对小吴以后的前途影响很大,但一想到妹妹所受的委屈,丁女士顶住压力,坚决依法维权,要求张女士承担责任。
那么丁女士的诉求会获得法院的支持么?
首先,民法典第1188条规定,无民事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icon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具体而言,小吴、小丁只有12周岁,均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民事法律行为责任分别在于其监护人张女士、丁女士。
简而言之,小丁受到损害,其监护人丁女士可以主张对方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反之,小吴所造成的侵权责任应当由其监护人张女士来承担。
也就是说,由于公安机关已经认定小吴的侵权事实存在,因此丁女士可以向其监护人张女士提出承担民事侵权责任的主张。
其次,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过错行为造成他人遭受损害的,行为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具体而言,任何违法犯罪行为都属于过错行为。因此只要能够证明行为人的过错行为造成了他人的损害,就应当要为此承担责任。
换而言之,由于有公安机关的处理记录及鉴定报告证实小吴对小丁实施过侵害(过错)行为,且确实造成其患上了创伤性应激障碍和轻度精神发育迟滞。
因此张女士作为小吴的监护人,必须要为自己的监管过失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最后,我国民法典同时还规定,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人需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赔礼道歉、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及赔偿精神损失费等民事侵权责任。
注意!精神损失费没有具体标准,一般将以所造成的后果来酌情判定,且民法实行的是填平原则。即实际造成多少损失就赔偿多少。
也就是说,后续小丁需要接受长期心理治疗的费用,法院现在不会予以支持,但丁女士实际产生费用后,可再提出新的主张。
综上,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张女士需为自己的监管过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酌情判定张女士应当向小丁赔礼道歉,并作出悔罪道歉的书面函;赔偿医疗费约2.5万元、心理创伤康复治疗费2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共计14.5万元。
一审宣判后,双方均不服,并提出上诉。但二审法院经审理后仍支持一审观点,故回双方上诉。
二审判决生效后,张女士始终不予执行,目前,丁女士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最后,“子不教父之过!”但实际上孩子是否健康成长,不仅代表孩子未来能不能过得好,同时还影响家长的晚年生活,因此,不论从哪个角度来看待,正确教育孩子让其健康成长都是家长应尽的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