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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南昌:强拆房屋仅赔偿88万?法院:赔偿350平安置房外加36万
2023年02月17日 14:31   浏览:19   来源:
江西南昌:强拆房屋仅赔偿88万?法院:赔偿350平安置房外加36万


一、案情简介:

2017年11月5日,某区政府作出《安置补偿方案》,确定房屋重置价格砖混结构为70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为520元/平方米。唐某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之内。2018年3月27日,区政府作出《补充办法》。征收过程中,唐某没有签订安置补偿协议。2019年4月26日,镇政府强制拆除了唐某的房屋,唐某不服,向法院起诉,法院生效判决确认强拆行为违法。唐某向镇政府申请行政赔偿,镇政府作出《行政赔偿决定书》,决定赔偿唐某各项损失共计886484元。唐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二、一审法院认为:

唐某选择实物安置赔偿,依据《安置补偿方案》第六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户按安置建筑面积不超过350平方米标准安置建筑面积……超出标准安置面积部分……无报建审批手续的,按房屋重置价格范围内酌情给予补偿。

三、一审法院判决:

镇政府应在项目安置小区内对唐某安置建筑面积为350平方米的安置房,赔偿唐某房屋损失混砖结构152950元、砖木结构8850.40元、装修损失113700元、附属设施损失41676元、搬迁补助费3811元、临时安置补助费9600元、停产停业损失20160元以及其他损失10000元,以上共计360747.40元,2020年8月至安置房交付之日止的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支付方式、逾期上浮比例按照《安置补偿方案》《补充办法》执行。


四、二审法院认为:

拆除案涉房屋的行为虽被确认违法,但在案涉地块实施的《安置补偿方案》《补充办法》并未被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撤销,依然有效。一审法院秉持赔偿不低于补偿的原则,针对上诉人案涉房屋的具体情况,参考上述文件所列的项目和标准,分别计算了包括“搬迁补助费”、“实物安置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补偿”在内的被征收人可能享有的全部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权益,此节有关补偿利益的判定,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唐某主张的搬迁奖励费,因其不属于提前搬迁人员,根据《安置补偿方案》的规定,不应予以赔偿。


五、二审法院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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